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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会组织不用再挂靠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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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5: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红楼听雨 于 2013-8-2 15:22 编辑

  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 无需挂靠主管单位广东降低社团登记门槛(深阅读)

  “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不再需要挂靠主管单位。”近日召开的广东全省深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提出,对社会组织“松绑”“放权”。《关于广东省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讨论稿)(以下简称《方案》)明确,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突出“宽进”,重在培育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
  《方案》提出,从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无须前置审批。同时,行业协会将率先引入竞争机制,以后将允许一业多会,允许跨地域组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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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指出,去年10月中旬广东出台了关于社会建设配套政策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实施意见》。这个方案是对其的细化和补充。《实施意见》体现了新时期广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思路:加快实行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自治化和市场化。“重点培育和优化发展经济类、科技类、公益服务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制。”  
  广东省民政厅副厅长张元醒告诉记者,政策目的在于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根据此前制定的《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广东在今后加强社会建设的工作中,强化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力争到“十二五”末,每1万人中有5个以上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达到常住人口的10%,即约1000万人。
  转移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
  引人注目的是广东从法规政策的角度,以制度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统计显示,广东的社会组织有85%还未承担政府转移的职能,91%的社会组织还未得到政府的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和《方案》都有不少篇幅专门针对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制度。有关人士提出,国外的经验可资广东借鉴。美国仅夏威夷一个州,就有1000个社会组织,当地政府对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予以税收上的扶持,而社会组织承担的许多职能也让政府减轻了很大的负担。
  《方案》明确,今后,大量政府的事务、政府管理的职能,只要可以交给社会来办的,都通过购买服务、权力让渡等方式,逐渐分解和转移到社会组织中去。
  据悉,相关部门将牵头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同时明确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部门、职能和项目,重点在就业、教育、外来人口服务等类别社会组织中开展购买社会服务;在慈善、优抚、社区矫正、戒毒康复、婚姻家庭等领域推行专业社工服务。而相应的实施办法、范围与主体、承接对象与条件、购买形式、操作流程、支付方式等细则,也将一一“露面”。
  进行“去垄断化”改革
  专家介绍,政策突破之一是推行“一业多会”的“去垄断化”改革。这些政策最直接地解决了过去民间社团因为找不到主管单位,或者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团体而不能登记的尴尬。
  对于商会或行业协会,广东将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民政部门,并将改变目前“一业一会”的垄断局面,鼓励“一业多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允许跨地域组建,允许合并组建,允许分拆组建,允许港澳台人士在广东境内工商注册的企业成为会员。此举旨在引入竞争机制,倒逼行业协会完善内部管理,改善对会员企业的服务,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张元醒介绍,在社会组织有关新政策中,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机制也有创新。广东提出在省本级和所有地级以上市建立社会组织扶持发展孵化基地,制定扶持发展专项计划。并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经济类、科技类、公益服务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在税收、金融等方面设立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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