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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庄(金紫山)文艺爱好者联谊会章程(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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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1 22: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红楼听雨 于 2013-6-10 22:10 编辑

                官庄(金紫山)文艺爱好者联谊会章程(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官庄(金紫山)文艺爱好者联谊会(简称:官庄文艺会)是潜山县官庄镇文化艺术爱好者自发组织的民间团体,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级文联指导的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思想的导向性、专业的权威性和广泛的代表性,是繁荣我县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文艺创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元化,树立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尊重艺术规律,不断继承和创新;团结带领官庄镇文艺工作者、文艺爱好者,推进本土文艺事业发展,增强文化发展动力,全面提升文化软实力,为构建我县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条 官庄文艺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各项文艺活动。
第四条 官庄文艺会接受上级文联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潜山县民政局社团管理处的监督管理。必要时,接受文联、作协等官方组织收编。
第五条 官庄文艺会常设机构在官庄镇。以官庄网为依托,以联谊会QQ群作为活动平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类型的文艺作品展示、展览活动,开展文艺作品的学术座谈、学术交流活动;
(二)以文艺创作为中心,推出精品力作和文艺新人,对会员进行文艺创作培训和业务指导;
(三)为会员提供各类文艺活动信息。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我镇(外籍常住本镇的)公民均有资格参加本会。外籍有一定艺术特长、并有加入意愿的,可由理事会邀请加入。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在有意愿的情况下,由本会邀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并服从理事会领导;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有一门以上文艺特长,单位会员不受此限。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官庄文艺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办理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届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官庄文艺会理事会的决议,维护官庄文艺会合法权益,不搞分裂,不搞小团体;
(三)完成官庄文艺会交办的工作,按时交纳会员费;
(四)向官庄文艺会理事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官庄文艺会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长期不参加本协会活动和不缴纳组织费的将根据其是否为主观故意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会员触犯法律而丧失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动终止。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赞同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由本届理事会召集,必要时由本届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本届理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向大会报告工作;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新一届理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向大会报告未来工作和目标。
第十七条 本届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由代表选举出的下届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一)理事会职责
组织和团结广大会员自觉遵守党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持续开展各项活动,领导本会完成会员代表大会交付的各项任务,积极有效的为本会运转筹集经费。
(二)理事会日常工作
建立三项基本制度:管理制度、议事制度、财务制度,并保障执行。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会成员7—9人,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理事会决议。根据需要,联谊会可聘请具有一定威望和资历的相关人士担任顾问、名誉会长。
(一)会长人选要求:德艺双馨,热爱文艺事业,不计个人得失,在本地艺术界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二)岗位补贴: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在有经费的情况下,享受适当的补贴,补贴标准由理事会提议,并交代表大会决议。
第十九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有重要人事任免由新一届理事会决定,理事会议由会长根据需要召集。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争取政府拨款;
(二)企业家赞助和社会捐赠;
(四)有偿服务和集体文艺创作所得收入;
(五)会员缴纳年度会费,以及联谊会开展各项活动实行AA制结余的款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官庄(金紫山)文艺爱好者联谊会第一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官庄(金紫山)文艺爱好者联谊会。
(以上内容请筹备小组成员、准会员提出修改意见。本贴跟帖。)
发表于 2013-4-22 08: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官庄文艺会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长期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我个人建议长期没有参加协会活动的会员应保留其会员资格。如果确实是不想参加以后的活动,可以提交退会请求。
发表于 2013-4-22 12: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华 发表于 2013-4-22 08:59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官庄文艺会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长期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

       按照群团组织《章程》的例规,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以及不交组织费的视为自动退出,这一条拟得不错,但在实际操作中还要按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比如现在有些人长期打工在外,客观上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肯定会有,但如果该同志想办法交了组织费,应视同参加了组织生活,因为他主观上没有放弃。这个我们要在下一步的管理制度上明确细则。
发表于 2013-4-22 21: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华 发表于 2013-4-22 08:59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官庄文艺会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长期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

我个人也建议长期没有参加协会活动的会员应保留其会员资格。如果确实是不想参加以后的活动,可以提交退会请求。长期打工在外,客观上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肯定会有,如果想办法交了组织费,能否应视同参加了组织生活?望版主能否在修改修改------

点评

已经酌情修改。  发表于 2013-4-23 13:11
发表于 2013-4-23 09: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经费”中,第一第三条重复。另外,篇幅拉得太长,能兼并的兼并一下。
发表于 2013-4-23 13: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华 发表于 2013-4-22 08:59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官庄文艺会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长期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

已酌情修改。
发表于 2013-6-11 13: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6月10日,对章程草案进行再一次修改,请大家关注一下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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