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潜山县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潜政〔2011〕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潜山县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潜山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潜山县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城市户外广告市场化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利用公用设施等设置户外广告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利用公用设施等可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坚持公共利益优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和公益广告的,应按法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缴纳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费。沿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性的门头招牌、牌匾、小型灯箱等(限一店一牌),不缴纳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有偿使用的户外广告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城市市政设施; (二)汽车站、火车站公共交通设施; (三)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 (四)公路、铁路两侧; (五)公共橱窗、公示栏(牌)等; (六)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 (七)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实施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工作。 县工商、规划、公安、气象、交运、监察、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工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方案,并将出让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期限为2年以上,最长不超过6年。出让期限届满后,由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同等条件下,原中标人可优先获得经营权。 第九条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人,应按照签订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规范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长期空置,在户外广告发布期满或新建设施满一个月后不发布户外广告的,应按要求设置公益性广告或自行拆除。 第十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人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安全牢固,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市容,并定期维修、更新或拆除。 户外广告设置期间,户外广告位使用权人未经定期维护保洁、影响公共安全和市容市貌的,由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其户外广告位经营权。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有偿出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招标、拍卖、挂牌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依法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参加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的中标人、拍卖的买受人、挂牌出让的竞得人(以下统称受让人),应当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与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成交合同、同时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 在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户外广告位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转让或出租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人转让或出租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应当签订转让或出租合同,并报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因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而终止。 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原因,需要收回有偿出让且使用期限未届满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或采取相应地段的广告位予以置换。 因户外广告使用权人的原因造成户外广告位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不予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费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管理及户外广告位经营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本性费用开支。 第十七条 对在本办法实施前,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公共产权户外广告位,待批准设置期满后收回其使用权,并将其使用权纳入有偿出让范围予以公开出让。 第十八条 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公共产权户外广告位依法予以收回,并将收回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纳入有偿出让范围进行出让。 第十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户外广告位经营权活动成本及各项费用,由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据实报县财政部门核定,在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条 县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费收缴和使用的监督。对在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活动中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或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按规操作;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个人或非国有单位可以将自有产权的户外广告位的使用权委托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公开出让,其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收益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文信息来源:潜山县人民政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