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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庄论坛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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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0 13: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官庄论坛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总则
1、本网站名称为“官庄论坛”  唯一指定域名:www.gzzbbs.com
2、本基本法是官庄论坛最高法规,本论坛管理团队制定的任何制度均不得于本基本法相抵触。
3、本论坛所有会员都必须遵守《国家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当本法规及本论坛一切制度与中国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部分 会员
4、凡接受论坛条例注册官庄论坛的所有公民,即是论坛正式会员,可享受论坛各项服务,其论坛正当行为均受本论坛管理团队保护。
5、人人平等是本论坛管理基本原则。
6、ID呢称不雅、违反《国家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注册规定的会员,本论坛有权力删除!
7、任何会员网下生活,均与本论坛无关。论坛不接受对任何会员网下生活的所有起诉.
8、本论坛保障所有会员隐私权,任何个人、单位询问本论坛会员隐私,本论坛管理团队皆不受理,政府机关因法律需要除外。

第三部分 言论守则
11、本论坛会员言论自由。
12、本论坛提倡会员积极发言。
13、本论坛会员不得在本论坛发表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
14、本论坛会员不得在本论坛发表任何违反《国家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言论。
即任何会员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15、本论坛会员非论坛社区言论,如:QQ、MSN、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等言论均不受论坛管理,论坛不接受此类投诉。

第四部分 论坛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6、本论坛会员享有在论坛公开各版发贴的权力,除被关闭的帖子外。
17、本论坛会员有权申请斑竹,申请新版。
18、本论坛会员有权对论坛管理团队或其他会员投诉。
19、本论坛会员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论坛各项规章制度。
20、本论坛会员有义务保卫本论坛,支持本论坛,监察本论坛,宣传本论坛。

第五部分 论坛管理
21、本论坛是以论坛管理员管理全坛,超级版主管理各区,版主管理各版的梯级基本管理体系。
22、本论坛会员违反14条制度都将受到处置。本论坛会员不得进行任何非法商业活动,不得在本论坛非指定版面发布广告,不得恶意弹劾论坛管理团队成员,不得多版发布重复帖,不得进行任何破坏论坛公共秩序的活动,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3、本论坛会员不得利用论坛BUG进行任何活动,如有违反,论坛有权关闭权限或删除ID。论坛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六部分 版权声明
24、官庄论坛会员发表的文章或图片仅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社区立场无关。文责自负。
25、官官庄论坛有权选取本论坛社区优秀文章或图片立为典型,为本论坛做正面宣传,会员文章有附带版权声明者除外。
26、本论坛合法(即未违反14条)帖子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本论坛帖子时必须注明出自官庄论坛,在编辑会员帖子时必须保持作者原意并征求原作者同意。

第七部分 附则
27、 本论坛会员之间通过论坛社区相识、交往中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心理、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官庄论坛不承担责任。
28、由非故意原因(包括系统维修、论坛升级、论坛故障、论坛被攻击),导致的用户数据丢失、服务暂停,论坛不承担赔偿和不负法律责任。
29、本论坛保留修改完善本基本法的权利。
30、本基本法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官庄论坛宣
发表于 2010-10-20 14: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遵守!还没有超级版主呀!
发表于 2010-10-20 14: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该移动到别的板块吧?放这儿不合适!
发表于 2011-9-1 12: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官庄 发表于 2010-10-20 14:08
本帖该移动到别的板块吧?放这儿不合适!

已移动,已归类。
huaxiangkui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11-9 08:5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2-8-15 18: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义,有收获,谢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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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02: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不错!
发表于 2012-8-22 04: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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