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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金紫山排水侵权一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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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0 11:5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官庄宾馆与金紫山酒店为邻多年,和睦相处,一个在北,一个在南,中间横跨龙官公路,历来无取光,排水等争议,各自都有排水水系,按理这次铺筑水泥路,应尊重历史水系,把好事办好,左右都是官庄镇的子民,历史水系是。金紫山酒店——沿龙官公路北边里沟——流入大河。2000年开发区在金紫山东面建房,市政工程投入资金,在开发区埋设了下水道,无偿的将金紫山门前的雨水,污水引入其水系排走,官庄宾馆的排水是——沿龙官公路南边里沟——流入小河。由于官庄宾馆相邻两家公路下有一层房屋,以前就两家排水,到雨水季节,积水就造成了下面一层房屋潮湿,这次,再将金紫山的下水横跨公路排到官庄宾馆一边,到春季官庄宾馆及隔壁宋在贵家将无法居住,后患无尽,势必影响以前和睦相处的相邻关系,为此,官庄宾馆多次向政府反映,并得到党委书记答复,将尊重事实,可这次道路施工协调人员,受金紫山酒店之托,,在未得到官庄宾馆及政府的同意下,强行横穿公路,将下水逆向排向官庄宾馆,为了顾全铺筑水泥路大局出发,官庄宾馆委屈求全,特此说明。
发表于 2010-10-20 13: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事好好说,会解决的
发表于 2010-10-20 15:2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家事自家办  都是家里人有啥不好搞滴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0 20: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评论要用文明语言,做个有教养的人,尊重事实说话。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0 20: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ay  20:27:34
收到了。看了你提出的问题,是涉及到《民法》上的相邻关系问题。《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如果一方未经有相邻权人的同意而改变历史采光、通行、通风、排水等民事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因而,你完全可以在政府不作为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7:59
jay给您发送了一个窗口抖动。
发表于 2010-10-20 23: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看到楼主这个帖子,并看了网友的回复,感觉心里沉重,楼主说的也不无道理,国家非常重视民生问题,受人民委托的职能部门或管理者,要把民生问题当邻里关系,要把民生工程当长治久安,流水排污处理历来是百姓关注的问题,也是工程完工后在百姓心目里验收的尺度,所以要以理服众,难在哪里,要向利害关系人讲明,当然是否是楼主所说的情形,我们不是当事人,也不是现场观众,无从发表评论,我们的评论回复只代表个人就事论事。
       但是如果职能部门或管理者舞弊、失职 ,造成不当,应该积极发现更正,过程是没有统一标准的,但结果是可以衡量的。
       当然网友提出的问题,我们要有义务记录下来,传达百姓心声,后期论坛会增设一些版块,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进来解答网友心中的疑虑。
发表于 2010-10-20 23: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站在论坛发帖的立场上,各位网友发帖注意欠妥与用词,多看看论坛发帖规范,这样论坛才能在良性发展的情况的下,起到服务乡民的作用,论坛是交流互动的平台,旨在互帮互助的目的,是用来提出话题,让更多人参于,得到更好的答案,然后通过平台的媒体窗口功能,引起社会共鸣,使之督促良性把问题解决处理好。
孤独中消失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0-10-21 17: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0-10-24 13: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此事情我发表一下我的意见,水肯定要下流的,不可能倒流。修路是为全镇人民的,没有大的问题牺牲自己的一点小利益,也何赏不可啊。
发表于 2011-6-30 17: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家乡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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