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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能随便提取公民的指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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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6 22:3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沈彬:警察能随便提取公民的指纹吗


沈彬 法律工作者
福建寿宁县的小范,差点因为“政审”没有通过,没能当成兵。2004年,他才刚满14岁,有一天他和一帮同学被班主任叫到一间教室,在民警的要求下按手印、签字,还被拍照。原来警方要求学校找一些表现不好的学生进行“刑嫌人员”信息采集。之后,小范就成了公安内部网上的“刑嫌”,差点没当成兵。(中新网12月8日)
关于提取指纹的事,学校似乎没当回事,警察更没有当回事,寿宁县公安局局长称,“刑嫌人员”是公安机关内部秘密掌控的对象,指那些有工不做、有学不上、彻夜不归的人,甚至说一些过激话的人;被列入“刑嫌人员”对升学、就业、银行信用都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小范的政审出问题,只是一个例外。
在法治国家里,提取公民指纹就是对公民的人身搜查。司法机关无权随意搜查、逮捕公民;否则就是“程序违法”,所取的所有证据都会归于无效。以美国制度来说,刑事侦查过程中,公民受宪法第4修正案的保护,禁止不合理的逮捕和搜查。即,原则上警方要抓人和搜查,就需要向司法官申请令状(在我国是由公安机关内部签发的),是谓“有证逮捕/搜查”。但对一些现行犯或者危急情况,警察来不及向司法官申请令状的,还可适用“无证逮捕/搜查”。但,这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必须是有“合理的理由”。这衍生出警察的截停调查权,警察把他认为有嫌疑的人截停并加以盘问,有时还有限制人身自由、搜查、提取指纹等活动,这同样受到严格限制。
美国最高法院先后在多个案子里强调了这一点。比如1969年戴维斯诉密西西比案中,警方没有“合理的理由”,也没有司法文件,且在戴维斯不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带到警局提取了指纹。依据指纹,其被判有罪。最高法最后判定:警方为获得指纹,将戴维斯带到警局时,即受到宪法第4修正案的约束;警方提取的指纹属于不合理的搜查,证据无效,戴维斯的罪名被推翻。警察提取公民的指纹,要么有令状,要么就得有“合理的理由”,不能“广种薄收”,把尽可能多的人当成嫌疑人,先按指纹后抽血,搞“排除法”,这是对人权的侵害。而在本事件中,当地警方针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案子,把一大批未成年人的指纹输入网络作为“刑嫌”,且从未向当事人宣布,估计美国最高法的大法官看到之后,只能黯然不语了。
相对于美国提取指纹要归宪法管,官司打到最高法,我国还处于无“法”可依阶段,1980年《公安部关于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十指指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和2008年《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都只是部门规章,本质上是公安机关的自我授权。更有甚者,大学生长跑什么的,也有官人想要大家留下指纹。
香港城市大学的顾敏康教授,曾搜索过内地有没有发生警察强制公民留指纹的案例,结果没有找到相关报道。他称:这可能是一个好现象,也有一种可能是这种事情太普遍,大家见怪不怪了,本事件就是一个例子。公民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之前,法律是不可能确认这种权利的。(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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